(2012)琅执字第0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健与滁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滁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258-1号申请执行人:陈健,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谢有东,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琅民一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滁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的银行存款3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