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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董洁与青岛正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洁,青岛正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董洁,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谢维衡,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正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福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栾吉祝。未到庭被告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环路57号。法定代表人尚高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洁与被告青岛正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三龙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洁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董洁负担。审判长  王海霞审判员  雷鸿春审判员  代照和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