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南通锋利机床有限公司与朱善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通锋利机床有限公司;朱善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419号原告:南通锋利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广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会佳。被告:朱善重。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锋利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善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锋利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锋利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锋利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南通锋利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