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冠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吉林江南热电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冠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吉林江南热电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吉林市冠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石秀芝,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金库,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法定代表人:于明君,经理。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吉林江南热电工程项目部,住所地中国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院内。负责人:韩建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冠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吉林江南热电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冠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冠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冠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吉林市冠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