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民一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晶娟诉被告刘颖、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娟,刘颖,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0627号原告王晶娟(曾用名王静娟),女,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县信用社职工,住昌图县。被告刘颖,女,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昌图县。被告陈明,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娟诉被告刘颖、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娟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晶娟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晶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王晶娟负担。审判员 计欣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