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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一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晶娟诉被告刘颖、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娟,刘颖,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0627号原告王晶娟(曾用名王静娟),女,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县信用社职工,住昌图县。被告刘颖,女,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昌图县。被告陈明,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娟诉被告刘颖、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娟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晶娟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晶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王晶娟负担。审判员  计欣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