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毛历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毛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毛历(别名王利,化名王伟利),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乐清市国安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弼弘,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毛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继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毛历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1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毛历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灯光不全的机动三轮车载彭某1、马某2、马某1(现用名马达好,系马某2之父),沿蚌埠市马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村路与凤阳路交叉口时,遇周某驾驶皖C×××××号公交车沿凤阳路由西向东行驶,王毛历为避让公交车右驾方向,造成机动三轮车向左侧翻并刮碰公交车右前门至右后轮处,彭某1、马某2、马某1从三轮车内甩出,公交车右后轮从彭某1背部轧过。后彭某1、马某2、马某1、王毛某受伤被送至医院抢救,彭某1因开放性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马某2经诊断为左颞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利(即王毛历)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证、夜间大灯无效的机动三轮车从支路驶出,没有避让干路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实,被告人王毛历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2年4月6日,彭某1之父母彭某2、韩某与王毛历达成一致意见,王毛历赔偿彭某2、韩某32000元。同日,马某2、马某1与王毛历亦达成协议,王毛历一次性赔偿马某2、马某16000元。彭某2、韩某、马某2、马某1均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毛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1、马某2的陈述、证人周某、聂某、魏某等证言、现场图、照片、尸表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毛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彭某1亲属和被害人马某2、马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毛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彭 艳人民陪审员 陈雪红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双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