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碑刑初字第0020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2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西安交通大学主楼B座404教室,趁被害人侯某不在,盗走其放在教室最后一排中间座位桌子上卡西欧牌EDIFICEEF-530型手表1块(经评估价值1450元)。后被西安交通大学保卫处工作人员抓获。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指认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前罪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周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唐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