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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与全成信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全成信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徐添福2012年4月11日核稿人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4月9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00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湖镇镇钓湖镇村。法定代表人陶嘉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虎、黄旭辉,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成信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西环路西环茭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耀祖。本院在审理原告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成信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已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超美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