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行审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赵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赵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审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号。机构代码:00516836-3法定代表人徐冰,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彦,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长。被执行人赵坤,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执行人赵坤不履行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的即工商行处字[2011]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即工商行处字[2011]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即工商行处字[2011]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15日开始从事针织服装生产经营活动,直至被查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赵坤罚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即工商行处字[2011]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即工商行处字[2011]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新峰审 判 员  邹淑珍人民陪审员  康 蕾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