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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余秋绒与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明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秋绒,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明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史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25-2号原告:余秋绒,女,193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明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法定代表人:周根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史海霞,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135万元范围内查封宁波明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史海霞的房地产并冻结其银行帐户。现宁波明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史海霞向本院申请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反担保。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宁波明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史海霞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3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宁波明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在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09)第14102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90061**]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史海霞名下的座落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东方明珠城9号楼801室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0)第01713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00136**]的查封。四、解除对被告史海霞名下的座落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东方明珠城L区59号地下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0)第0171**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