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田锋犯窝藏、包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锋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454号罪犯田锋,于重庆市酉阳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了(2011)浙甬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锋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了(2011)浙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