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韦洪兴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洪兴,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1号原告韦洪兴。委托代理人余祖舜,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东生。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052号。法定代表人徐啸明,该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洪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韦洪兴负担。审 判 长 莫 玲代理审判员 马宏记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唐亦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