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元吉与王洪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吉,王洪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乐法执字第198号申请人张元吉。被执行人王洪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乐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桂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洪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洪中在本院有过付款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洪中在本院(2011)乐法执字第734号案中的过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