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邢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008号原告邢某,职工。被告于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长 刘 月 纯审判员 刘锡平人民陪审员左宝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志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