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邹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晟邦公司与山东天业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晟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信焦化第六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邹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邹城晟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岗山办事处朱山村。法定代表人倪允喜,董事长。被告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兴桓路38号。法定代表人滕可君,董事长。被告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信焦化第六项目部,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兴桓路38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邹城晟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信焦化第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邹城晟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城晟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城晟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344元、保全费3292元,由原告负担诉讼费5840元、保全费3292元,退还原告诉讼费3504元。审 判 长 苗 勇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