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胡元淦、张茂昌等与佛冈万胜精细粉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元淦,张茂昌,佛冈万胜精细粉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401号原告:胡元淦,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张茂昌,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冈万胜精细粉体有限公司;住所: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下文岭村大坪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胡元胜。原告胡元淦、张茂昌诉被告佛冈万胜精细粉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元淦、张茂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利桂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