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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龙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民初字第24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