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与被申与象山××药材有限公司、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与被申,象山××药材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保字第5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所地:象山县××街道××路××大厦××楼××至××号。负责人:何某某。被申请人:象山××药材有限公司。×街道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被申请人:陈某。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与被申请人象山××药材有限公司、陈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象山××药材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象山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703006259018010024418)及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建设路29号(产权证号:01144**)、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148-13号(产权证号:2007-0112**)、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8-1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8-2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8-3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8-4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8-5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8-6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6-1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6-2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6-3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6-4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6-5号(产权证号:2010-01050**)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象山××药材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象山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703006259018010024418);2.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某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建设路29号(产权证号:01144**)、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148-13号(产权证号:2007-011283)、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8-1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8-2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8-3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8-4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8-5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8-6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6-1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6-2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6-3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6-4号(产权证号:2010-01050**)、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16-5号(产权证号:2010-01050**)的房产。上述两项保全价值合计为5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鑫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