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刚与于安录、于钦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于安录,于钦红,于钦利,刘进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于安录。被执行人于钦红。被执行人于钦利。被执行人刘进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于安录、于钦红、于钦利、刘进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于钦利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钦利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刚借款24000元,申请执行人不再追究被执行人于钦利的担保责任,余款34000元,被执行人于安录、于钦红、刘进中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