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刚与于安录、于钦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于安录,于钦红,于钦利,刘进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于安录。被执行人于钦红。被执行人于钦利。被执行人刘进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于安录、于钦红、于钦利、刘进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于钦利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钦利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刚借款24000元,申请执行人不再追究被执行人于钦利的担保责任,余款34000元,被执行人于安录、于钦红、刘进中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