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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李建保与李全军、李建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建保;李全军;李建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85号 原告李建保,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李全军,男,40岁,汉族,住孝昌县。 被告李建新,男,46岁,汉族,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保诉被告李全军、李建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保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保与被告李全军、李建新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准许原告李建保撤回起诉。 第二、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建保承担。 审判员  鲁学安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