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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2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芳代理审判员  程肖芬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申琼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