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2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芳代理审判员 程肖芬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申琼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