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海天与王胜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天,王胜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陈海天,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郭汉全,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961397。被告王胜成。委托代理人王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1555960。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陈海天诉被告王胜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有培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明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