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高洁与董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高洁,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唐家庄西开楼23楼2单元2号。委托代理人秦云,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卫东,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南范张庄胡村中排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负责人:王爱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晨,男,该保险公司理赔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彭海慧,女,该保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洁与被告董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高洁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由原告高洁负担。审 判 长 :何俐桦审 判 员 : 王 婧代理审判员 : 杜 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