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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奔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夏俊波与史琴琴、张瑞生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俊波,史琴琴,张瑞生,张顺芬,张怡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奔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夏俊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耀东,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史琴琴,农民。被告张瑞生,农民。被告张顺芬,农民。被告张怡诺,学生。法定代理人史琴琴,女,系本案被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宿忠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俊波与被告史琴琴、张瑞生、张顺芬、张怡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夏俊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计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