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奔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夏俊波与史琴琴、张瑞生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俊波,史琴琴,张瑞生,张顺芬,张怡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奔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夏俊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耀东,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史琴琴,农民。被告张瑞生,农民。被告张顺芬,农民。被告张怡诺,学生。法定代理人史琴琴,女,系本案被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宿忠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俊波与被告史琴琴、张瑞生、张顺芬、张怡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夏俊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计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