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海法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宁波×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国际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海法强字第1号请求人: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都区××工业园区××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57531525-7。法定代表人: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请求人:宁波××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榭开发区××商务区××地块(滨海南路99号)316室法定代表人:陈某。请求人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宁波××国际船务有限公司留置其“mv.p0rtmaubert”轮所承运的编号为pml/chn-111002提单项下的12563吨镍矿货物,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宁波××国际船务有限公司立即交付上述货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宁波××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向请求人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交付“mv.p0rtmaubert”轮所承运的编号为pml/chn-111002提单项下的12563吨镍矿货物。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00元,由被请求人宁波××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世新代理审判员 钱兵兵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凯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令(2012)甬海法强字第1号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甬海法强字第1号民事裁定,准许请求人浙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现命令:被请求人宁波××国际船务有限公司立即交付“mv.p0rtmaubert”轮所承运的编号为pml/chn-111002提单项下的12563吨镍矿货物。此令。院长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