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黄伢仔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19号B2。组织机构代码:57929799-X。法定代表人:薛赞柠,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大成,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伢仔,男,194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诉被告黄伢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纠纷已不存在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0元,减半收取计6255元,由原告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承担。审判员 余盛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婂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