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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武汉黎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恺瑞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986号原告:武汉黎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华工园四路6号北京铁道工程机电技术研究所装配车间。法定代表人:黎莎,总经理。被告:武汉恺瑞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1号(机电市场内)。法定代表人:胡腊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黎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恺瑞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黎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恺瑞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00,000元。原告武汉黎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愿以其所有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a×××××)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黎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恺瑞尔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00,000元。二、查封原告武汉黎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鄂a×××××)。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肖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