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证号79849988-2。法定代表人富德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宏杰,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王兰。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8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闯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党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