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初字第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郑六六与李凤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六六,李凤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113号原告郑六六。委托代理人吴宏京,男,汉族,1966年2月9日。委托代理人侯战宏,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梅。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六六与被告李凤梅租赁合同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六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