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杨学锦与朱稻存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诉请离婚后,同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如不能和好,则其将另行诉请离婚。原告现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姚某某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杨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