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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杨学锦与朱稻存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诉请离婚后,同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如不能和好,则其将另行诉请离婚。原告现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姚某某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杨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