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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美娣与周冲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娣,周冲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79-1号原告:黄美娣。委托代理人:徐伟叶。被告:周冲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娣诉被告周冲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娣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冲静名下的浙B×××××马自达车辆进行限制过户,并已为此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美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周冲静名下的浙B×××××车辆进行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