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丹与邱国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丹,邱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丹。委托代理人:林玉慧。被执行人邱国兴。申请执行人李丹与被执行人邱国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制作的(2009)温龙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丹与被执行人邱国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邱国兴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丹抚养费总计35000元,该款分为7期支付,于2012年4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丹抚养费5000元(该款已支付),此后每两个月给付5000元,即分别于每个偶数月份的1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欧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