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椒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禹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禹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椒商初字第610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禹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禹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