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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椒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禹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禹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椒商初字第610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禹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禹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