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商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系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公司有线电视用户代办管理员。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鱼塘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21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5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徐某被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商南支公司)聘任为城郊有线电视用户代办管理员,负责城关镇三角池村、南湾村、沐河村、双河口村、石垭子村的有线电视线路维护、收视费收取等工作。2009年5月份,被告人徐某在其分管辖区内开始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截止同年9月,徐某共收取151户18230元收视费。被告人徐某收取收视费后不及时向商南支公司交账,而是将此款挪用参与赌博,商南支公司多次催促徐某交纳收取的收视费,被告人徐某因赌博输掉无钱上交于2009年9月13日外出打工。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某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鱼塘派出所抓获。徐某归案后,于2010年12月28日将挪用款18230元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庞某某、李某某、李某、殷某某、何某某、钱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余某某、余某、朱某某、朱某某等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证明,代办协议,2009年度经营工作目标责任书,省广电网络专用发票领用登记册,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费专用发票,查账记录,缴费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案件来源说明,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鱼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商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担任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公司城郊有线电视用户代办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8230元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将挪用款项全部退还,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德清审判员 : 宣 瑞审判员 :黄艳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夏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