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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辉刚与被告崔亚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刚,崔亚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辉刚,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涉县。被告崔亚新,男,1988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刚与被告崔亚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辉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辉刚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温长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