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跃祥与刘跃华、李秀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刘跃祥,农民。被告刘跃华,农民。被告李秀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祥与被告刘跃华、李秀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跃祥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