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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洪青与青岛宝琪工艺品有限公司、孙锡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青,青岛宝琪工艺品有限公司,孙锡涛,张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王洪青,男,1960年11月2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青岛宝琪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锡涛,经理。被告孙锡涛,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女,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孙锡涛之妻。被告张晓燕,女,1972年2月3日生,汉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青与被告青岛宝琪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孙锡涛、被告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青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王洪青负担。审判长  王海霞审判员  雷鸿春审判员  刘月纯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