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钱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