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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80号原告:汪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清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鲁拥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