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80号原告:汪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清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鲁拥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