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越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且被告一直有外遇,经多次劝阻仍未悔改。现双方分居已有十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自己没有外遇,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3年农历2月2日结婚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1964年5月、1967年4月、1969年3月分别生育一女两子(现均已成年)。现原、被告与长子共同生活。在近五十年的婚姻中,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农历7月6日,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被告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出现严重不和。原告遂于2012年3月以上述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被告亦坚持其答辩意见,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相佐证。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五十年,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应安度幸福晚年,尽享天伦之乐。双方在晚年生活期间虽有摩擦,但应相互尊重、相互体贴、相互包容,共度晚年。现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且原告主张离婚之事实,无相关证据相佐证,其草率提出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柳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