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台椒商初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某、朱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某,朱甲,台州市××××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椒商初字第474-2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朱甲。被告:台州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家大道大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法定代表人:朱乙。委托代理人: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某、朱甲、台州市××××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甲、台州市××××服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朱甲、台州市××××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