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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2)清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涧县宏园有限责任公司,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清涧县宏园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原清涧县蚕种场。法定代表人白碧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生,系宏园有限责任公司沁园小区筹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崔青云,县委退休干部。被告惠某某,男,汉族,住清涧县蚕种场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涧县宏园有限责任公司与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涧县宏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涧县宏园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后,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要求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涧县宏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贺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