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风存与赵玉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存,赵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李风存,男,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玉侠,194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风存与被告赵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风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玉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风存诉称,2003年2月1日,拜济敏因事借我人民币6000元整,约定月息为10‰,期限为一年。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拜济敏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且每次索要借款时其妻赵玉侠均在场。2011年2月26日拜济敏死亡,原告曾先后多次去拜济敏家催要均未果。故而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玉侠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玉侠系拜济敏之妻。2003年2月1日,原告李风存借给拜济敏6000元,并由拜济敏书写借条一份,注明“同志借陆仟元整月息10‰从03年2月1日起到04年2月1日止为期壹年,借款人拜济敏”,借条并未注明李风存名字。2011年2月26日,拜济敏死亡。拜济敏所欠原告李风存之借款本息迄今未得到清偿。另查,原告李风存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可证:陡庙村村委会证明、借条、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与被告赵玉侠的谈话及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裁定书。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风存与拜济敏之间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清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民间借贷关系。拜济敏生前所借之该笔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赵玉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拜济敏个人债务或其与拜济敏双方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故拜济敏死亡,被告赵玉侠对该笔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李风存亦如此要求,故对其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李风存与拜济敏约定10‰的月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玉侠给付原告李风存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从2003年2月1日按月息10‰计算至清偿之日)。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玉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云 海代理审判员 王卓雅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齐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