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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吉武与贺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武,贺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321号原告陈吉武,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贺国富,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武于2012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武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尹 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