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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缪琴与张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琴,张虹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875号原告:缪琴。委托代理人:韩炳梁。被告:张虹。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琴诉被告张虹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琴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虹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缪琴负担。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燕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