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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执非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化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非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化分局因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的甬奉工商处字(2011)第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化分局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以(2012)甬奉行审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单XX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裁止2012年4月9日被执行人单XX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化分局罚没款人民币402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非字第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耀明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葛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