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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吴环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州××置与湖州××置业有限公司、湖州××龙都大厦商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湖州××置业有限公司,湖州××龙都大厦商业有限公司,潘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吴环保字第11号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号。被申请人:湖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被申请人:湖州××龙都大厦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号。被申请人:潘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州××置业有限公司、湖州××龙都大厦商业有限公司、潘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州××置业有限公司、湖州××龙都大厦商业有限公司、潘某某、郑某某价值人民币37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湖州市农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置业有限公司、湖州××龙都大厦商业有限公司、潘某某、郑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荣良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江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