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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汪某某、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汪某某,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548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柴某某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柴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