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江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汪某某、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汪某某,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548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柴某某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柴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