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崔立文与韩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文,韩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崔立文,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大绥河街四委*组,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66********。被告:韩新忠,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0********。原告崔立文与被告韩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新忠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崔立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新忠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文撤回对被告韩新忠的告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崔立文负担。审 判 长 刘爱香代理审判员 吕瑛伟代理审判员 高 源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新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