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蒋家栋、南京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与南京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张鸿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家栋,南京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张鸿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蒋家栋。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解放路55号。被告:南京张鸿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社区天宁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家栋诉被告��京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张鸿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家栋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家栋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家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家栋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清芳 来自: